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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砂浆改性聚合物水泥砂浆
一般规定
1.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,按聚合物材料的状态分为乳液类和干粉类。对重要结构加固,应选用乳液类。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中采用的聚合物材料,应为改性环氧类、改性丙烯酸酯类、改性丁苯类或改性氯丁类聚合物,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类、苯丙类、氯偏类聚合物以及乙烯-醋酸乙烯共聚物。
1.2 使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工程结构加固工程,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a确定。当用户要求按50a设计时,应具有耐应力长期作用鉴定合格的证书。
1.3 承重结构加固使用的聚合物改性砂浆分为Ⅰ级和Ⅱ级,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:
1 对混凝土结构:
1)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时,应采用Ⅰ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;
2)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,应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。
2 对砌体结构:若无特殊要求,可采用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。
1.4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℃。
1.5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,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,均应视为未经鉴定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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